新聞評論-淺談死刑制度的存廢-簡 x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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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o在 Sun 28 Oct 2007 (2371 人氣) |
按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真實的發現,若追求此目的之手段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或背於法之正當程序時,不僅該程序有違法之虞,發現真實的目標也可能無法達成,舉例言之,若檢察官或警察在被告訊問時施暴、脅迫、詐欺或其它不正方法之手段取得嫌犯之自白,則案件會可能因不耐刑求之人認罪而終結,真正實施犯行之人則因此將繼續逍遙法外。 由上可出,看似公正的法院仍有千百種誤判的可能,加上死刑所具有的不可回復性,此等,皆為反對死刑制度論者所持之有力理由,多數人可能認為此為台灣之特有狀況,實則,在號稱先進國家的歐美諸國中,誤判之情事皆時有所聞,且事後統計的比例,是令人無法置信的高;也所以在美國某些州及歐洲某些國家,皆廢除死刑制度,代以之不可假釋之無期徒刑。 贊成死刑制度者,則提出下列理由 1.應報觀念: 死刑不但符合報應思想的要求,且是贖罪的唯一適當方法,具有客觀性的正義情感而有其正當性,這在今日對於許多國家的民族正義而言,是自然法的產物,而從國內外有關死刑的民意調查,對「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者償命」的報應理念,反應相當強烈,此種社會大眾的理念,遂成為主張死刑存置的主要論點。 2.被害者情感: 在惡有惡報的固有觀念普遍於一般人的倫理觀念下,死刑容易滿足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報仇情感。一旦廢除死刑,特別是對於受害者的親屬,面對加害人因所謂「尊重生命」的人權的呼籲而受到法律保障,更是情何以堪。 3.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 此乃謂死刑具有威嚇功能,國家得利用人貪生怕死的心理,在特定犯罪立以死刑,藉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大眾的法益。 4.在責任刑法原則之下,可以避免死刑之濫用: 現代司法制度,在責任刑法原則之下,死刑多為選擇刑,不慮其濫用,且在執行程序的改進,幾可將死刑被濫用的情形,獲得相的改良,為一般輿論所接受。 5.輿論支持: 日本及我國,固然有許多民間團體、法界學者,宗教界等呼籲廢止死刑的聲浪不斷,但據各項民調顯示,輿論和社會大眾支持絕對廢止死刑的人並非多數。 反對死刑制度者,則大抵提出以下論述: 1.人性尊嚴與生命權: 人性尊嚴的含義,大致可說明如下:人性尊嚴之理念,以個人為基礎,任何人皆為一平等、自由之個人,得自由發展其人格,形成自我。 人性尊嚴是立憲主義國家的最高原則,具有不可侵犯性和最高性,國家尚規定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怎可以公權力實施,又,憲法強烈的保護尚低於生命權的財產權、自由權、名譽權、工作權等,遑論一個人人身最高的生命權,怎可反過來侵犯之。 2.從刑事政策的觀點而言,「治亂世用重典」為維護死刑重要的社會因素之一。但是實證的資料顯示,死刑並無特別的嚇阻力,如以美國為例,有廢止死刑與保存死刑的各州,就社會條件近似的條件之下加以觀察,死刑的廢止與兇惡犯罪的增加,並無有意義的關聯,聯合國的國際實證的資料亦顯示,死刑的威嚇作用感應程度,並不比無期徒刑為高。 3.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 不可回復性是死刑最大的一個特點,先不論刑事政策觀點而言,死刑與現代刑罰之目的在使人之再社會化之立論有論,或使受刑人無自新之路,不合乎改善犯人之特別預防本旨,在此限縮討論在一旦運用不當,即無可挽回,無從補救! 4.死刑不符合刑罰或現代刑事政策的目的: 刑罰的目的,不能以任何一個說法為主要論點,因為刑罰的目的應觀看整體的作用和影響,固應綜合的觀點,即除了在於公正地報應犯罪者外,以及教化犯罪人,包括對犯人的影響與教化,和對潛在的犯罪人威嚇,上列之目的,不可因追求其中任一者而放棄任何之一。死刑姑且不一定能達到威嚇或公正的報應,而且不可能達到個別預防,即對犯人實行再教育的目的,此與現代刑罰的目的有違。 5.死刑對被害人並無裨益: 對加害人處以死刑,固可滿足被害人之報復心理,但並無實益,因為心理上情緒雖獲得宣洩,但在物質上卻一無所得;縱有犯罪被害人保護,但依該法遺屬至多也只能申請一百七十萬元之補償而已,遑論如此將鼓勵人民以殺制殺的暴悷思想,不如易以無期徒刑而將加害人在監獄內之勞作收益賠償被害人,或建立更完善的力犯罪被害者補償制。 6.死刑並無真正嚇阻作用: 美國著名律師丹諾曾指出:「人們的犯罪,並沒有因為害怕處罰而不發生」,更明白點出刑罰威嚇力之效果仍然有其一定的限度。依美國實證的調查,比較有廢除和無廢除死刑的各州,並不能得到支持嚇阻理論之強有力的證據,令人實難以同意支持死刑者之立場。 今天死刑這個制度,真的可以平撫雙方剩下來的親屬嗎?真的可以讓彼此都得到心靈上的安寧嗎?是不是有更好的配套措施,更讓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處理方法,有沒有可能因為一個悲劇,反而讓大家都學會真愛、寬恕與包容? 死刑制度存廢之探討,非現在流行之話題,乃於數百年前就一直有肯否的理由在激辯著,而且,不能單以各項論點就定論出應要有死刑或不要有死刑,因為,論點不過是支持者提出的理由爾爾,實際要面對的,是在更深沉的地方,「…所以,為尊重人的生命,就讓我們開始讓少數的人體驗殺人的苦悶,而讓大多數的人習慣於不剝奪人命亦能共存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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